GB50325-2001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》(2006年版)摘要
1、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劃分為以下兩類:
Ⅰ類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醫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兒園、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Ⅱ類民用建筑工程:辦公樓、商店、旅館、文化娛樂場所、書店、圖書館、展覽館、體育館、公共交通等候室、餐廳、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2、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,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
以后、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。
3、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。檢測結果應符合下表的規定:
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量
污染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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Ⅰ類民用建筑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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Ⅱ類民用建筑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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氡(Bq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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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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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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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醛(mg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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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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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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苯(mg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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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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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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氨(mg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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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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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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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VOC(mg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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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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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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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表中污染物濃度限量,除氡外均應以同步測定的室外上風向空氣相應值為空白值。
2表中污染物濃度測量值的極限值判定,采用全數值比較法。
4、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,抽檢數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間;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,應全數檢測。
5、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,抽檢數量減半,并不得少于3間。
6、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數應按照下表設置:
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數設置
房間使用面積(m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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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測點數(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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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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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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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50且<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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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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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100且<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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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于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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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500且<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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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于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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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1000且<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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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于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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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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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于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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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.5米、距樓地面高度0.8-1.5米。檢測點應均勻分布,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。
8、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甲醛、苯、氨、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TVOC)濃度檢測時,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;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,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小時后進行。
9、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,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;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房間的對外門窗關閉24小時以后進行。
10、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,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,并可對不合格項進行再次檢測。再次檢測時,抽檢數量應增加一倍,并應包含同類型房間及原不合格房間。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,應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。
11、 門窗的關閉指自然關閉狀態,不是指刻意采取的嚴格密封措施。當發生爭議時,對外門窗關閉時間以1小時為準。
12、在對甲醛、氨、苯、TVOC取樣檢測時,裝飾裝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(如固定壁柜、臺、床等),應保持正常使用狀態(如家具門正常關閉等)。